最終用戶許可協議 (Eula)
(03/1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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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開啟包裝、安裝、按下「同意」或「是」或「接受」鍵,或使用本產品,訂立本契約之實體或個人同意受下列條款約束。您亦確認已閱讀並接納我們的產品隱私權政策 www.nakivo.com/support/privacy-policy/。如果您不同意這些條款或我們的隱私權政策,請勿安裝或使用本產品,並立即將產品退還給 Nakivo 或您的 Nakivo 經銷商。如果您拒絕本協議,您將無法取得使用本產品的任何授權。
本協議(「本協議」)是簽訂本協議的實體或個人(「客戶」)與第 19 節所述適用地區的 NAKIVO 實體("NAKIVO")之間的協議。除本協議所規定之限制外,產品安裝說明書或發佈說明書所載之任何其他使用限制亦應適用於 貴客戶對產品之使用。
地區:客戶取得授權的國家/地區。
1.一般定義
「關聯公司 」是指控制NAKIVO或客戶、受NAKIVO或客戶控制或與NAKIVO或客戶有共同控制權的實體,其控制權來自(a)直接或間接擁有超過50%的所有權權益,或(b)透過契約或其他方式擁有有投票權的股票,有權指導或促使指導管理和政策,其權力等同於直接或間接擁有超過50%的所有權權益所提供的權力。
「文件」指與軟體相關的技術出版物,例如隨產品附帶的發佈說明、參考、用戶、安裝、系統管理員和技術指南。
「許可容量 」是指訂單中確定的每個產品的許可數量。
「訂單 」是經協定的書面或電子文件,受本協議條款的約束,其中確定了要許可的產品及其許可容量和/或 要購買的支持以及要支付的費用。
「產品 」是指交付給客戶的軟體和所有隨附文件的目的代碼,包括 NAKIVO 根據支持交付給客戶的所有項目。
「支持 」是指本協議進一步規定的支持服務計劃。
2.範圍
授權的授予和支持的獲得僅限於訂單的執行。每份訂單均被視為一份獨立的合同,與其他每份訂單分開,除非訂單中另有明確規定。如果任何訂單與本協議的條款發生直接衝突,只有在訂單由雙方授權代表簽署的情況下,訂單的條款才具有控制權。訂單可由(a)NAKIVO或NAKIVO的關聯公司;及(b)客戶或客戶的關聯公司根據本協議訂立。就訂單而言,本協議中使用的詞彙 "NAKIVO 「和 」客戶 "將被視為指執行該訂單的實體,該訂單將被視為該實體之間的雙方協議,且NAKIVO將就相關許可費用和支持費用分別向訂單中指定的客戶開具發票。執行本協議或本協議中的任何內容,均不使任何一方有義務訂立任何訂單。若訂單由NAKIVO提出並被視為構成要約,則對該要約的接受僅限於其條款。如果客戶通過提交採購訂單提出訂單,則無論NAKIVO是否承認、接受或完全或部分履行該採購訂單,NAKIVO均反對採購訂單中的任何額外或不同條款,但根據本協議確定產品、價格和許可容量的條款除外。
3.許可證
根據本協議之條款,NAKIVO授予客戶非專屬、不可轉讓、不可再授權的、永久(除非訂單上提供了非永久許可)許可,如相關訂單所指定,以行使產品的下列權利,但不得超過許可容量:(a) 複製產品,以將其安裝在客戶於領土內擁有或控制之設施中所擁有或租賃之硬體;(b) 僅為客戶及其關係企業本身之內部客戶業務作業而操作;及 (c) 僅為存檔目的製作一份產品複本 (統稱「授權」)。關係企業可根據本協議之條款使用及存取產品和支持,且客戶有責任讓其關係企業遵守本協議之條款。
4.限制條件
客戶不得(a) 複製、操作或使用任何超出適用許可容量的產品;(b) 修改、刪除或移除任何產品的任何所有權、所有權、商標、專利或版權通知(「識別」);(c) 複製任何產品或任何產品的任何部分,而不在每個複製本或部分複製本上複製所有識別;(d) 反向組譯、逆向工程、反編譯或試圖從目標代碼中獲取任何產品源代碼,除非適用法律明確允許,儘管有此限制,但無合同豁免的可能性;(e) 將本產品分發、出租、租賃、轉授權或提供給任何第三方,或在服務局、外包環境中使用本產品,或用於處理第三方資料;(f) 未經NAKIVO事先書面許可,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功能性評估或性能測試的結果;(g) 試圖禁用或規避本產品中的任何許可機制;或 (h) 違反文件中包含的任何其他使用限制。
5.產品性能保證
NAKIVO保證(a)自第一次訂單之日起三十(30)天內,本產品的性能將基本符合其文件說明;且(b)NAKIVO已使用符合行業標準的商業合理努力掃描和清除軟體病毒;且(c)除本產品操作可能需要的密碼外,NAKIVO未插入任何文件中未涉及的代碼,且該代碼旨在刪除、干擾或禁用本產品根據許可證的正常操作。本保證不適用於由以下原因造成的任何問題:(a)硬體;或(b)軟體:(a) 硬體;或 (b) 本產品以外的軟體;或 (c) 使用本產品,或使用本產品以外的軟體而未安裝最新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軟體更新;或 (d) 誤用本產品;或 (e) 在適用許可證規定以外使用本產品;或 (f) 修改本產品;或 (g) 在保固期外提出的索賠;或 (h) 未遵守下文規定的通知和存取需求而提出的索賠。對於額外授權容量、依據支持提供的產品或依據第 11 條提供的產品,不提供保固。
6.有限補救
NAKIVO對違反上述保證的全部責任及客戶的唯一補救方法僅限於:NAKIVO採取商業上合理的努力,使產品的性能與其文件基本一致,或在合理的時間內更換不合格的產品。若NAKIVO無法在商業上合理的時間內使產品的性能與其文件實質相符並更換產品,則NAKIVO將退還客戶就該產品的授權所支付的金額。客戶在本節中的權利和NAKIVO的義務均以客戶在保固期間向NAKIVO提供以下服務為條件:(a)充分合作;(b)在解決任何索賠問題時使用產品;(c)使用客戶的產品硬件和軟件環境;(d)向NAKIVO法律部發出書面通知,其中包括索賠通知、對所稱缺陷的完整描述,足以允許在NAKIVO的開發或支持環境中重現這些缺陷,以及對與這些所稱缺陷相悖的文件的具體參照。
7.免責聲明
免責聲明。除本協議中明示的保證外,本產品在提供時不附帶任何其他保證,且 Nakivo、其關係企業和授權人不承擔所有其他保證,包括但不限於適銷性、特定用途適用性和非侵權的默示保證。Nakivo 不保證本產品之操作不會中斷或沒有錯誤,或所有瑕疵皆可糾正。
8.付款和交付
客戶將於收到發票後支付每筆授權費用和/或支持費用。客戶將向NAKIVO或在法律需求時向適當的政府機構支付或償還任何種類的稅款,包括銷售稅、使用稅、增值稅、消費稅、關稅、預扣稅、財產稅及其他類似稅項(不包括基於NAKIVO淨收入的稅項),這些稅項與授權費和/或支持費用相關,但不包括這些稅項。對於以電子方式交付的產品,在NAKIVO提出要求時,客戶同意向NAKIVO提供證明文件,證明指定產品是以電子方式接收的。如果客戶接受任何非電子格式的產品,可能需要支付額外費用,並且由客戶單獨承擔任何銷售/使用稅義務、罰金和利息。每次逾期付款的未付餘額按月利率 1%或法律允許的最高金額(以較低者為準)計算利息。所有產品均許可 FCA(《2000 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的 「自由承運人」)運送點。產品於NAKIVO以實物或提供電子下載存取碼(以較先發生者為準)交貨予客戶當日即被接受,但該等接受將不影響本協議所規定之產品性能保固。
9.專有權及保密
(a) NAKIVO、其關聯公司或授權人保留對 「產品」、「支持 」及所有相關知識產權和專有權利的所有權利、所有權和權益。本產品及與本產品一同提供的所有第三方軟體均受適用的版權、商業秘密、工業及其他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客戶不得移除產品上的任何產品識別、版權、商標或其他通知。NAKIVO保留本協議中未明確授予客戶的任何權利。(b) 「機密資訊 」是指披露方(「披露方」)向接收方(「接收方」)披露的所有專有或機密資訊,其中包括 (i) 與披露方財務資訊、客戶、員工、產品或服務相關的任何及所有資訊,包括但不限於軟件代碼、流程圖、技術、規格、開發和行銷計劃、策略和預測;(ii) NAKIVO及其授權人、產品及與產品一起提供的任何第三方軟體;及 (iii) 本協議的條款,包括但不限於產品定價資訊。機密資訊不包括接受人可以證明:(a)在從披露人處收到資訊之前,接受人在沒有任何保密義務的情況下理所當然地擁有的資訊;(b)並非因接受人的過失而成為或成為公眾知悉的資訊;(c)接受人在沒有違反保密義務的情況下理所當然地從第三方處收到的資訊;或(d)由接受人獨立開發或為接受人獨立開發的資訊。接受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披露方的機密資訊,或在違反本協議的情況下使用機密資訊。接受方 (i) 將對披露方的機密資訊採取與其對自身機密資訊採取相同程度的謹慎和保護,且 (ii) 不會直接或間接披露、複製、分發、再版或允許任何第三方獲取披露方的任何機密資訊。儘管有前述規定,接受方仍可向有必要瞭解的接受方員工和代理人披露披露方的機密資訊,前提是該 等員工和代理人所承擔的法律保密義務與本協議的規定基本相同(且在任何情況下保護性都不低於本協 議的規定)。(c) 通知義務。如果接受方發現有任何未經授權使用或披露披露方機密資訊的情況,則接受方將立即全面通知披露方其所 知的與此類未經授權使用或披露有關的所有事實。此外,如果收受方或其任何員工或代理人(通過口頭問題、訊問、資訊請求或法律訴訟文件、傳票、民 事調查要求或其他類似程序)被要求披露披露方的任何機密資訊,則收受方在未向披露方提供商業上合理 的事先書面通知,以允許披露方尋求保護令或其他適當補救措施或放棄遵守本條款的情況下,不得披露 披露方的機密資訊。在任何情況下,收受方都將盡其商業上合理的努力來保護披露方機密資訊的機密性,包括但不限於與披露方合作,以獲得適當的保護令或其他可靠的保證,對機密資訊進行保密處理。儘管有上述規定,客戶同意NAKIVO可將客戶的姓名列入客戶名單。
10.損害免責聲明;責任限制
損害免責聲明;責任限制。除違反授權 (第 3 節)、授權限制 (第 4 節)、專有權和保密性 (第 9 節) 以及侵權索賠 (第 12 節) 外,任何一方、其關係企業或 Nakivo 的授權人均不對以下情況負責:(a) 與本協議、支持、本產品或與本產品一起提供的任何第三方代碼或軟體相關或由其引起的任何特殊、間接、附帶、懲罰性或後果性損害 (包括、包括但不限於利潤損失、電腦使用時間損失、資料損壞或資料使用損失),即使已被告知此類損害的可能性,且不論一方是否疏忽或此類損害是否由侵權法或合同法下的索賠引起,或 (b) 任何類型的損害,其金額超過實際直接損害的金額,但不超過上限。上限」一詞係指 (i) 若 Nakivo 為付款人,則客戶針對造成該等損害之產品授權所支付之金額;及 (ii) 若客戶為付款人,則客戶針對造成該等損害之產品授權所支付或應支付之金額,以較大者為準。
11.試用授權和免費授權
NAKIVO可自行決定在沒有訂單和不收費的情況下向客戶提供產品。根據本協議,該等產品被視為 「產品」,但(a)向客戶提供該等產品僅供客戶內部評估是否有償取得該等產品的許可;且(b)該等產品的許可期限為十五(15)天或NAKIVO指定的任何其他天數;且(c)該等產品係以 「現狀 」提供,且無任何保證或支持;且(d)該等產品不得以任何方式投入生產性使用或納入客戶業務流程的一部分,除非或直至該等產品已根據訂單獲得明確授權及付款。為了NAKIVO的方便,NAKIVO可在通知客戶後終止客戶對這些產品的所有權利和許可。
12.侵權索賠
如果第三方向客戶提出索賠,聲稱客戶按照本協議使用產品侵犯了該第三方的專利、商業秘密或版權權利(「侵權索賠」),則納基弗將自費:(a)就侵權索賠進行抗辯或和解;及(b)賠償客戶因產品侵權而最終被判給的任何損失。在下列情況下,NAKIVO在本節下的義務將不適用(a) NAKIVO的法律部門未收到客戶迅速、詳盡的侵權索賠書面通知,(b) NAKIVO無法獨自控制侵權索賠的辯護以及所有和解或妥協的談判,(c) NAKIVO未獲得所有合理的協助、或(d)侵權索賠是基於(i)將產品與未經NAKIVO在產品文件中批准的產品結合使用,(ii)客戶未能在該等更新提供給客戶後的合理時間內使用該等產品的任何更新,或(iii)客戶未能在訂單允許的情況下按照文件使用產品。在未取得客戶事先同意的情況下,納基伍不會在和解或妥協中以金錢義務約束客戶,或代表客戶作出承認。如果奈基維爾合理酌情決定,由於侵權索賠(或潛在侵權索賠)而應停止使用產品,如果有管轄權的法院禁止客戶因侵權索賠(或潛在侵權索賠)而使用產品,且奈基維爾無法延緩或推翻該禁令,或者如果奈基維爾就侵權索賠(或潛在侵權索賠)達成和解,而和解條款要求客戶停止使用產品,則奈基維爾將自行決定並承擔費用:(a)修改或更換產品,(b)取得繼續使用產品的權利,或(c)若納基弗合理判斷(a)或(b)在商業上均不合理,(i)就任何永久許可而言,終止客戶對產品的許可,及(ii)就任何非永久許可而言,解除客戶對產品未來付款的義務。本節包含客戶對侵權索賠的專屬補救措施和NAKIVO的唯一責任。
13.終止
在提前三十(30)天發出書面通知後,任何一方均可為方便起見,在預期的基礎上終止本協議;但是,該終止對雙方在其生效日期之前執行的訂單無影響,且該等訂單將根據本協議的條款保持完全效力和作用。NAKIVO可以(i)如果客戶在收到納希沃關於未付款的書面通知後30天內未能支付該訂單項下的任何應付費用,則該訂單和該訂單的產品許可權將被終止;(ii)如果客戶侵犯納希沃、其關聯公司或許可人的知識產權,或在適用許可權的範圍之外使用產品,則該訂單、產品許可權和/或本協議將被終止,無需通知或補救期;或(iii)如果客戶對本協議有任何其他重大違約,且未能在納希沃書面通知客戶違約後30天內糾正違約,則全部或部分終止所有許可及本協議。在任何許可終止時,客戶應立即卸載並停止使用相關產品,且應納基弗的要求,客戶應立即將該等產品連同所有相關文件和副本歸還納基弗,或以書面形式證明其已被銷毀。除付款義務外,任何一方在因其合理控制範圍以外的情況而延遲履行本協議項下任何義務的期間內,對其未能履行本協議項下任何義務均不承擔責任。
14.審計
若NAKIVO在三十(30)天內要求不超過一次,客戶同意向NAKIVO提供由特定產品(若有)產生的定期產品使用報告或書面報告,不論是以手動或電子方式產生,指明客戶對產品的使用。此外,如果納希沃提出要求(不多於九十(90)天一次),客戶同意允許納希沃在正常營業時間內對客戶的設施進行審核,以確保遵守本協議的條款。客戶同意在任何此類審計期間予以合作,並提供對其資訊和系統的合理訪問。如果審核顯示客戶超出了產品的許可容量,客戶同意支付額外容量的適用費用。如果少報的容量超過適用產品許可容量的5%,則客戶同意同時支付NAKIVO進行審計的合理費用。
15.出口管制
透過使用該技術(該詞定義見下文),客戶承認其有責任遵守美國及所有其他相關國家關於出口和再出口的適用法律和法規。客戶同意,其將不會在違反任何該等法律和法規(包括禁止出口至某些受限制國家(「受限制國家」)的法規)的情況下,或在未獲得該等適用法律所要求的任何書面政府授權的情況下,直接或間接下載、訪問、許可或以其他方式出口或再出口任何軟件代碼(作為NAKIVO產品交付、通過支持/維護或通過其他服務交付)、與軟件代碼相關的任何技術出版物,如發佈說明、參考、用戶、安裝、系統管理員和技術指南或服務(統稱 「技術」)。受限國家名單可能且確實不時改變。目前包括古巴、伊朗、北韓、蘇丹和敘利亞。尤其是(但不限於)不得下載、授權、轉讓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出口或再出口本技術,包括透過遠端存取 (a) 到受限制國家或受限制國家之國民或居民;(b) 到美國財政部特別指定之國家或地區;(c) 到受限制國家或地區;(d) 到受限制國家或地區;(e) 到受限制國家或地區;(f) 到受限制國家或地區。(b) 提供給美國財政部「特別指定國民」或「其他受封鎖人士」名單、美國商務部「被拒方名單」、「實體名單」或「未經審核名單」上的任何人;或 (c) 提供給任何與擴散相關 (核武器、導彈技術或化學/生物武器) 的最終用途。透過下載、授權和/或使用本技術,客戶聲明並保證:(w) 客戶不在任何受限制國家/地區的位置、不受其控制、不代表其行事、不是其國民或居民;(x) 客戶不在上述 (b) 項的任何清單上;(y) 客戶不涉及上述 (c) 項所列的任何最終用途;(z) 沒有任何美國聯邦機構暫停、撤銷或拒絕其出口特權。客戶同意,所有使用本技術之權利均以客戶未能遵守本條款而喪失該等權利為條件。
EC No. 428/2009 設立了歐共體兩用物品及技術出口管制制度,並聲明本技術僅供民用。因此,客戶同意不直接或間接將其控制的任何技術授權、下載或轉讓給任何軍事實體或任何其他以軍事為目的的實體,包括依據本協議的任何國家安全部隊,也不故意將任何技術轉讓給與化學、生物或核武器或能運載此類武器的導彈有關的最終用戶。客戶亦同意:(a) 不將任何技術出口或再出口至總部位於中國且自稱為「研究所」或「學院」的實體;或 (b) 在未事先取得有效許可的情況下,不故意將任何技術出口或再出口至受歐盟、聯合國或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制裁的任何國家。
16.準據法
本協議受現行實體法律管轄,不考慮法律衝突原則:(a) 在內華達州,如果您是在美國、波多黎各或中南美洲任何國家取得授權; (b) 在安大略省,如果您是在加拿大取得授權 ((a)和(b)小節合稱「美洲地區」);(c) 在新加坡,如果您是在日本、南韓、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澳門、台灣、菲律賓、印尼、馬來西亞、緬甸、新加坡、汶萊、越南、柬埔寨、老撾、泰國、印度、巴基斯坦、澳洲、紐西蘭、巴布亞新幾內亞或任何太平洋島國 (統稱「亞太地區」) 取得授權;或 (d) 在烏克蘭基輔,如果您是在上述以外的任何其他國家取得授權。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明確表示完全免責。
17.仲裁
客戶與 Nakivo 之間因本協議、違反本協議或聲稱違反本協議而引起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索賠或糾紛,應通過以英語進行的具有約束力的仲裁解決。仲裁應在美國克拉克郡內華達州根據美國仲裁協會的現行商業或國際(如適用)規則進行。在仲裁員作出裁決前,仲裁費用應由各方平均承擔。所作裁決應為最終裁決,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不得向任何法院上訴,並可在任何具有管轄權的法院執行。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均不得視為阻止任何一方向對雙方及爭議標的物有管轄權的任何法院尋求必要的禁令救濟,以保護任何一方的機密資訊、所有權或任何其他專有權利。所有仲裁程序均應在保密的情況下進行,在仲裁中勝訴的一方應有權從另一方收回其合理的律師費和相關的必要成本。
18.美國聯邦採購
本條適用於聯邦政府或其代表,或任何主要承包商或分層承包商(任何層次)根據與聯邦政府簽訂的任何合同、補助金、合作協議或其他活動對本協議所涉及的商業產品的所有採購。透過接受交付產品,政府特此同意該產品符合適用於本次採購的採購法規所指的 「商業」。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應適用於政府對產品的使用和披露,並應取代任何衝突的合同條款和條件。如果本協議授予的許可未能滿足政府的需求,或在任何方面與聯邦法律不一致,政府同意將未使用的產品退還給NAKIVO。以下附加聲明僅適用於受DFARS Subpart 227.4(1988年10月)規範的收購:「限制權利 - 政府的使用、複製和披露受 DFARS 252.227-7013(1988 年 10 月)的技術資料和計算機軟體權利條款的(c)(1)(ii)分段的限制」。
19.nakivo 實體
下列授權實體適用於本協議: 地區:全球授權實體:NAKIVO, Inc.
授權實體地址:4894 Sparks Blvd. Sparks, NV USA 89436-8202
20.轉讓與調職
客戶不得將產品與適用的協議和授權分開進行轉讓或轉移,亦不得轉讓或轉移協議或授權,除非是與第三方合併或併入第三方,或將客戶的全部或實質上全部資產轉讓給第三方,而該第三方承擔客戶在協議和授權下的所有責任和義務,並明確同意受協議和授權的所有條款約束和遵守該等條款。任何違反本條款而企圖轉讓或移轉「協議」或「授權」的行為均屬無效,並視為侵犯NAKIVO的智慧財產權或超出「授權」範圍的使用。
21.雜項條款
任何一方放棄違反本「協議」任何條款的權利,不得解釋為放棄任何持續或接續違反本「協議」的權利。若本「協議」的任何條款無效或無法強制執行,其餘條款將繼續有效。雙方確認已閱讀本協議,並同意本協議為完整且排他的協議聲明,取代雙方先前或同時就本協議主題進行的任何協商或協議。除非雙方以書面形式簽署,否則不得修改或撤銷本協議。在任何訴訟中勝訴的一方有權向另一方追討律師費和成本費。在NAKIVO產品包含第三方代碼的範圍內:如果(a)該第三方代碼與某一產品一起使用,則除非文件另有規定,該第三方代碼只能與該產品一起使用;且(b)文件包含與該第三方代碼相關的條款,則該等條款管轄該第三方代碼,以取代適用訂單和本協議的條款;但第三方條款不得(i)否定或修改納基弗授予客戶的權利或納基弗在適用訂單或本協議中就產品承擔的義務;或(ii)對客戶使用產品施加任何額外限制。在某些情況下,通常是為了方便客戶,或為了履行根據特定許可條款提供源代碼的義務,納基伏會免費向客戶分銷不受訂單或本協議管轄的產品。該等產品與NAKIVO產品分開分發,受其所附許可條款之管轄,並由NAKIVO依其現狀、現況提供,且不附帶任何形式之保證,無論是口頭或書面、明示或默示之保證,亦不包括但不限於適銷性、特定用途之適用性、不侵權及所有權之保證。雙方同意本協議及相關文件以英文撰寫。
22.支持
客戶可在訂單中獲取NAKIVO支持服務(「支持」)。一旦取得產品的支援服務,客戶即自動加入該產品所有授權容量的按月或按年支援服務,除非任何一方在下一個支援週年日前至少三十(30)天書面通知終止產品所有授權容量的支援服務。支持的月費或年費將在每次訂購時商定。NAKIVO可更改其支持條款,並在客戶的支持週年日時生效。若NAKIVO一般停止對某一產品的所有被授權人提供該產品的支援服務,則NAKIVO保留停止該產品的支援服務的權利。任何未按時獲得支持的客戶,在更新支持之前,將不會獲發新的許可金鑰(包括許可合併和版本升級)。如果支持被終止,而客戶重新註冊支持,NAKIVO可能會向客戶收取恢復費用。
23.附加條款
以下附加條款納入本協議。<> <>/a. 定義。以下詞彙無論是否大寫,均具有指定的含義。
「電腦 」或 「伺服器 」具有電腦行業內通常賦予的涵義,即單一機器,無論是中央處理單元(如大型機)還是分散式系統機器(如基於 Unix 或 Intel 的伺服器)。大型機器是指具有單一或多個處理器或引擎的獨立大型電腦。
「企業 」是指由客戶在區域內擁有或租用的所有硬體所組成的環境。
b. 授權限制。以下限制適用於特定產品。每個「NAKIVO Backup & Replication」授權限用於每個 CPU - Subcapacity 或每台電腦 - Subcapacity。
c. 計量單位。下列測量單位適用於特定產品。
每 CPU - Full Capacity:產品在遠端或本機執行備份或複製任務時,每台電腦中有效的實體 CPU 總數需要授權。"CPU」指指定電腦中的實體處理器或中央單元,包含執行電腦程式指令的邏輯電路,並指可包含一個或多個處理器核心的「插槽」。
每 CPU - Subcapacity:產品在執行遠端或本機的備份或複製工作時,所有使用中的實體 CPU 都需要授權。"CPU 「指指定電腦中的實體處理器或中央單元,包含執行電腦程式指令的邏輯電路,並指可包含一個或多個處理器核心的 」插槽"。
每台電腦 - 全容量:本產品執行遠端或本端備份或複製工作的所有作用中電腦 (虛擬或實體) 都需要授權。
每台電腦 - 次容量:本產品執行遠端或本機備份或複製工作的所有使用中電腦,均需取得授權。
您同意您已閱讀本許可協議並有意受其約束,猶如您已書面簽署本許可協議。如果您代表某個實體行事,您保證您有權代表該實體接受本協議的條款。